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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2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2月22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2月22日-2022年2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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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疆医科大学中亚肿瘤医学中心核医学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789号

  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医科大学中亚肿瘤医学中心核医学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789号,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北侧,占地2600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34′10.21″,北纬43°51′44.66″。本项目构筑物边界外50米范围内无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拟新建核医学中心一座,共设置地下三层、地上三层。负三层为衰变池区域,拟新建两套衰变池组,其中衰变室 1用于衰变含碘-131核素发射性废水,衰变室 2用于衰变含 Tc-99m、F-18核素发射性废水。负二层为制药及质控区域,新增一台医用回旋加速器,为Ⅱ类射线装置,内含密封源 68Ge,为Ⅴ类放射源,用于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负一层为净化设备、气瓶间区域。一层为影像诊断(PET、SPECT机房及配套用房)及89Sr治疗区域,新增3台PET-CT,为Ⅲ类射线装置,使用放射性核素18F用于PET显像诊断;新增4台SPECT-CT,为Ⅲ类射线装置,使用放射性核素99mTc、131I用于SPECT显像诊断;使用89Sr用于骨转移癌治疗。二层为病房区域,新增20间甲癌病房及配套用房,使用放射性核素131I用于甲亢治疗与甲癌治疗;三层为医生办公区域。

  本项目核医学科核素诊断治疗场所非密封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操作量为3.26×109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医院核医学科原有26人,本项目开展后,医院拟根据实际需求新增放射工作人员。项目总投资约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600万元,占总投资的14.4%。

  一、本项目建设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设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二)辐射工作场所应具备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误照射的安全措施,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等标准的要求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

  (五)严格按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的标准要求做好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落实10个半衰期的存放标准后,按照普通医疗垃圾和废水处理。

  (六)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加强设备运行和维护期间的日常管理,确保安全联锁系统完好,做好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 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四、你院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并按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较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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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hfshpnpz/202202/c3f408d89c7c4a2cbac454b2d5ed1c8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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