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审〔2021〕4-55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剑川有色金属冶炼厂等5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查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剑川有色金属冶炼厂、云南云天化红磷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云南鸿泰博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剑川有色金属冶炼厂、云南云天化红磷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云南鸿泰博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将二氧化硫氧化生产硫酸过程中产生的28吨、35吨、50吨、150吨、25吨废催化剂(HW50,261-173-50)转移至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请剑川有色金属冶炼厂、云南云天化红磷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云南鸿泰博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泄露、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运输安全;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其他危险废物混入需转移的危险废物中。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分别报告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五华分局,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和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15日
-->剑川有色金属冶炼厂、云南云天化红磷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云南鸿泰博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剑川有色金属冶炼厂、云南云天化红磷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云南鸿泰博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将二氧化硫氧化生产硫酸过程中产生的28吨、35吨、50吨、150吨、25吨废催化剂(HW50,261-173-50)转移至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请剑川有色金属冶炼厂、云南云天化红磷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云南鸿泰博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泄露、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运输安全;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其他危险废物混入需转移的危险废物中。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分别报告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五华分局,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和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ghgl/wxfwgl/202112/t20211215_228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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