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通〔2020〕155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精神,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0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省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制定了《2020年度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将在11月对全省16州、市新生产机动车销售企业开展联合抽查。请你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2020年度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商务厅
2020年10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生态环境厅高云 0871-64134767
省商务厅崔应泉 0871-6313526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度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精神,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0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省生态环境厅和商务厅将联合开展2020年度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抽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抽查依据
本次联合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0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部门职能职责等组织实施。
二、抽查主体
本次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联合抽查,发起部门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为云南省商务厅。
三、抽查对象
经营新生产机动车销售企业。
四、抽查内容
抽查新生产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的机动车环保信息是否公开以及车辆基本信息是否与公开内容一致。
五、抽查时间
2020年11月30日前。
六、抽查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抽查将按照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新生产机动车销售企业户数的6%进行随机抽取抽查家数进行现场抽查,每家销售企业抽取1—3个车型。抽查人员通过车辆车架号(VIN)、发动机号等信息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环保公开信息,同时核对生产车辆主要部件是否与公开信息一致。新生产机动车销售企业按要求提供对应的随车清单、合格证等材料。
七、抽查程序
(一)抽取抽查对象及执法抽查人员
1.抽查对象:按照我省新生产销售机动车企业数量,随机抽取6%的销售企业。
2.抽查人员:本次抽查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3人,省商务厅2人组成抽查组进行。
(二)结果判定
通过机动车环保网查询销售车辆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判定企业是否有违规、违法不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并视具体情况对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结果处理
1.抽查结果录入。抽查结束后,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其中,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并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2.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要求的主要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商务部门要统一思想,确保工作按时按质开展完成。
(二)严格纪律,依法履职。
抽查组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公正、客观实施抽查,避免带入个人感情。抽查组对所知晓的被抽查机构名单、抽查结果、抽查报告等应保密,不透露给无关的其他方。
(三)加强协作,强化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与商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数据共享,同时委派相关领域执法人员参与联合抽查工作。在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梳理抽查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依法做好信息公开。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精神,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0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省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制定了《2020年度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将在11月对全省16州、市新生产机动车销售企业开展联合抽查。请你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2020年度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商务厅
2020年10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生态环境厅高云 0871-64134767
省商务厅崔应泉 0871-6313526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度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精神,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0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省生态环境厅和商务厅将联合开展2020年度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抽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抽查依据
本次联合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0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部门职能职责等组织实施。
二、抽查主体
本次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联合抽查,发起部门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为云南省商务厅。
三、抽查对象
经营新生产机动车销售企业。
四、抽查内容
抽查新生产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的机动车环保信息是否公开以及车辆基本信息是否与公开内容一致。
五、抽查时间
2020年11月30日前。
六、抽查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抽查将按照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新生产机动车销售企业户数的6%进行随机抽取抽查家数进行现场抽查,每家销售企业抽取1—3个车型。抽查人员通过车辆车架号(VIN)、发动机号等信息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环保公开信息,同时核对生产车辆主要部件是否与公开信息一致。新生产机动车销售企业按要求提供对应的随车清单、合格证等材料。
七、抽查程序
(一)抽取抽查对象及执法抽查人员
1.抽查对象:按照我省新生产销售机动车企业数量,随机抽取6%的销售企业。
2.抽查人员:本次抽查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3人,省商务厅2人组成抽查组进行。
(二)结果判定
通过机动车环保网查询销售车辆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判定企业是否有违规、违法不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并视具体情况对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结果处理
1.抽查结果录入。抽查结束后,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其中,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并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2.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要求的主要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商务部门要统一思想,确保工作按时按质开展完成。
(二)严格纪律,依法履职。
抽查组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公正、客观实施抽查,避免带入个人感情。抽查组对所知晓的被抽查机构名单、抽查结果、抽查报告等应保密,不透露给无关的其他方。
(三)加强协作,强化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与商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数据共享,同时委派相关领域执法人员参与联合抽查工作。在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梳理抽查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依法做好信息公开。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dqhjzlgl/qdchjgl/202012/t20201224_210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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