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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本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1.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起重机、旋挖机、强夯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和叉车,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高排放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所装配的柴油发动机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

  (2)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的,其中机械的排气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增加0.25m-1。

  二、实施时间和禁用区域

  自2021年1月1日起,昆明市二环线(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编码登记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编码登记。

  四、管理要求

  1.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2.执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3.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2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附件:昆明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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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本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1.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起重机、旋挖机、强夯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和叉车,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高排放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所装配的柴油发动机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

  (2)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的,其中机械的排气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增加0.25m-1。

  二、实施时间和禁用区域

  自2021年1月1日起,昆明市二环线(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编码登记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编码登记。

  四、管理要求

  1.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2.执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3.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2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附件:昆明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示意图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dqhjzlgl/qdchjgl/202011/t20201104_209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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