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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和规范管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理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大理海东开发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漾濞路—巍山路小花园—南涧路—永平路—榆华路—阳南溪入湖口—沿洱海绿线—兴盛大桥—洱河南路—漾濞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详见附件)。

  三、禁用区域管理

  (一)禁用区域内,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应急、抢险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管制度。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附件:大理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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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理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大理海东开发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漾濞路—巍山路小花园—南涧路—永平路—榆华路—阳南溪入湖口—沿洱海绿线—兴盛大桥—洱河南路—漾濞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详见附件)。

  三、禁用区域管理

  (一)禁用区域内,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应急、抢险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管制度。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附件:大理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dqhjzlgl/qdchjgl/202011/t20201104_209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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