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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继续保持优良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9〕15号)等文件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丽江市古城区辖区内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控制区划定范围

  控制区划定范围为丽江市古城区中心城区:东至民主路、花马街,西至东界河以东,南至长水路,北至象山路围合的古城区中心城区以及大研古城遗产区、束河民居建筑群遗产区、黑龙潭遗产区和清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一、二级水域保护区范围。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36886-2018)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三、申报登记与环保登记号码核发

  在辖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通过受理窗口或者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环保登记号码,机主自行制作环保标牌,喷涂于显著位置(字体:方正大黑简体,字体水平、垂直居中,单字高7cm字体颜色:白色)。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限值标准。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应急抢险、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

  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古城分局

2020年6月16日

 

  附件:古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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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继续保持优良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9〕15号)等文件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丽江市古城区辖区内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控制区划定范围

  控制区划定范围为丽江市古城区中心城区:东至民主路、花马街,西至东界河以东,南至长水路,北至象山路围合的古城区中心城区以及大研古城遗产区、束河民居建筑群遗产区、黑龙潭遗产区和清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一、二级水域保护区范围。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36886-2018)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三、申报登记与环保登记号码核发

  在辖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通过受理窗口或者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环保登记号码,机主自行制作环保标牌,喷涂于显著位置(字体:方正大黑简体,字体水平、垂直居中,单字高7cm字体颜色:白色)。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限值标准。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应急抢险、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

  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古城分局

2020年6月16日

 

  附件:古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dqhjzlgl/qdchjgl/202011/t20201106_209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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