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通〔2021〕15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云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要求,全面提升全省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及监管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环境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初步建立,处置能力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逐步提升,但也存在部分区域收集不全面、不及时,部分处置单位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医疗废物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医疗废物收集暂存系统建设和处置能力提升,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二、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方式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安全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最终处置方式应到属地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原则上交乡镇卫生院集中存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要求到乡镇卫生院收集、转运医疗废物。
(二)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收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三)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环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机构要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三、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联合当地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排查,摸清底数,并将调查排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同时科学预测医疗废物增长量,合理规划布局和提升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能力。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和管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和医联体等医疗管理新机制的功能,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收集运输,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探索实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方式,及时掌握医疗废物产生量、集中处置量、集中处置设施工作负荷以及应急处置需求等信息,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提升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全过程管理水平。
四、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要发布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要求,全面提升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要联合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和处置单位管理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机构内收集和暂存要求,在处置单位收集转运前,对本单位医疗废物安全负责,并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本机构内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存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造或改建用于专门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应尽量做到医疗废物日产日清,无法做到的暂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同时加强贮存设施、场所消毒工作。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等行为应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做到及时收集,应收尽收,应处尽处,规范处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15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云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要求,全面提升全省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及监管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环境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初步建立,处置能力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逐步提升,但也存在部分区域收集不全面、不及时,部分处置单位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医疗废物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医疗废物收集暂存系统建设和处置能力提升,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二、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方式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安全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最终处置方式应到属地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原则上交乡镇卫生院集中存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要求到乡镇卫生院收集、转运医疗废物。
(二)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收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三)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环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机构要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三、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联合当地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排查,摸清底数,并将调查排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同时科学预测医疗废物增长量,合理规划布局和提升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能力。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和管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和医联体等医疗管理新机制的功能,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收集运输,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探索实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方式,及时掌握医疗废物产生量、集中处置量、集中处置设施工作负荷以及应急处置需求等信息,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提升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全过程管理水平。
四、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要发布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要求,全面提升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要联合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和处置单位管理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机构内收集和暂存要求,在处置单位收集转运前,对本单位医疗废物安全负责,并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本机构内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存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造或改建用于专门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应尽量做到医疗废物日产日清,无法做到的暂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同时加强贮存设施、场所消毒工作。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等行为应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做到及时收集,应收尽收,应处尽处,规范处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ghgl/wxfwgl/202101/t20210129_211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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