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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通〔2022〕38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和《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和《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2个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为抓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要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和《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的要求,于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相关硬件设施和软件配置升级改造。 

  二、各州(市)要高度重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指导,压实责任,倒排时间,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务必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新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    

 

  附件: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

       2.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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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和《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2个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为抓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要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和《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的要求,于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相关硬件设施和软件配置升级改造。 

  二、各州(市)要高度重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指导,压实责任,倒排时间,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务必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新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    

 

  附件: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

       2.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dqhjzlgl/qdchjgl/202203/t20220318_229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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