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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防范和惩治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机构数据真、准、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10月组织开展了全区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随机抽取的26家监测机构(占全区数量25%)进行飞行检查,现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一、存在问题

  (一)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广西长兴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监测机构涉嫌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其未经检验检测,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

  (二)超资质范围出具报告。个别监测机构使用不在本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内的监测方法,涉嫌超资质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三)存在一般性问题。一是标准规范执行不严。未严格按照采样、检测方法标准开展监测,现场样品采集过程中缺少平行样、全程序空白等质控措施;现场采样、监测人员只有一个人,使用标准气体校准烟气监测设备不规范,噪声监测前后无声级计校准记录;实验室样品分析过程中缺少校准曲线校核、实验室空白、实验室平行、密码质控、基体加标等实验室质控措施;噪声监测报告中缺少噪声夜间最大声级数据。未及时办理标准方法变更手续,使用已作废标准。二是原始记录不规范。采样、检测原始记录信息不够完整,有的监测人员未签字;不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监测依据、相关记录日期等不一致;检测原始记录缺少相应的制样、前处理等关键步骤的记录;监测结果未按检验检测标准规范进行数值修约;同一个样品在采样记录、检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中的名称不一致,缺乏可溯源性。三是检验检测分包不规范。9家监测机构存在分包检验检测项目不规范问题,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分包要求;监测机构在分包前未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未注明分包情况,未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和验证。

  二、整改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部分监测机构暴露出内部质量管理不严、措施不力;机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对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缺乏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等问题。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监测行为,坚守“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严守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二)严格依法监测。各监测机构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覆盖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做到监测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追溯性。

  (三)落实全面整改。各监测机构要对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我厅将对整改问题开展不定期“回头看”检查,对未整改的机构及涉及人员,将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问题

  违反规定

  1

  广西长兴监测有限公司

  问题一:编号为“H〔2020〕第1234号”的检验检测报告,2020年12月7日开展无组织氨和硫化氢监测四个点,每个点监测4次。检查发现大气采样原始记录中1#点厂界上风向使用仪器编号GXCX-YQ-636采样,记录4个时段采集氨和硫化氢,经查仪器编号GXCX-YQ-636设备的存储数据,只有2组采样记录,且时间与记录时段不吻合。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问题二:编号为“H〔2020〕第0340号”的检验检测报告,大气采样原始记录中监测点位“W6热电动力厂及氨罐区周边”于2020年3月16日和2020年3月17日分别监测采样无组织氨3次,使用仪器编号GXCX-YQ-636,经查仪器编号GXCX-YQ-636设备的存储数据,这两个天的采样记录每天只有一次。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问题三:编号为“H〔2020〕第0930号”的检验检测报告,大气采样原始记录监测点位“3#堆矿场上风向”于2021年9月7日监测采样无组织TSP 3次,使用仪器编号GXCX-YQ-636,经查仪器编号GXCX-YQ-636中存储数据,2021年9月7日只有一次采样记录。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39号令)第十四条。

  2

  广西建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问题一:编号为“JHJ202107279”的检验检测报告,氨及颗粒物无组织监测使用3台“大气综合采样仪(仪器编号Q05040340、Q05057700、Q05043858)”,现场检查3台设备的数据存储记录发现,7月26日—27日的采样时间与监测原始记录中记录的时间(2:00、8:00、14:00、20:00)不一致。且2021年7月26日,设备(编号Q05040340)的数据存储仅有3次采样数据(报告中为4次数据)。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问题二:编号为“JHJ202107279”的检验检测报告,2021年7月26日到7月27日噪声监测使用编号为00322652的声级计,原始记录表上附有监测打印单,但设备数据存储中没有2021年7月26日到7月27日监测数据。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问题三:编号为“HJW202107280”的检验检测报告,“pH值测定原始记录”中使用的“《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HJ 1147-2020)”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范围内。涉嫌超资质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违反《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39号令)第十四条。

  3

  广西林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问题一:编号为“(综)GXLL20210831001”的检验检测报告,2021年9月1日大气采样所使用ZR-3922型环境空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编号为GXLL-YQ-A-038、040),检查发现设备无2021年9月1日采样电子存储记录,但纸质采样记录及设备使用记录齐全。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39号令)第十四条。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hjglywxx/jcgl/t111896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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