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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木材加工项目能否配套胶水生产线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木材加工项目能否配套胶水生产线的请示》(贵环报〔2022〕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新建配套胶水生产线的木材加工项目或者涉及主体工程改扩建并配套胶水生产线的木材加工项目,胶水生产线产能与木材加工生产相应胶水使用量一致,胶水全部自产自用,不外售的,可按“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34人造板制造202”中“其他”类别管理。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因此,对于不涉及木材加工生产主体工程改扩建,只单独建设配套胶水生产线或者新建胶水生产线的建设项目,应按“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44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中“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类别管理。项目须符合《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桂工信石化〔2021〕501号)要求。

  三、环评审批应对项目所有建设内容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排污许可以及现行有关环保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环保管理,不得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环保标准,不得污染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qt/t116034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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