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0年 第78号)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公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20年 第78号
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三、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3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gfc.sdein.gov.cn/trhjgl/202101/t20210104_350548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政策法规
- 全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协调推进会议召开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召开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
- 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项目谋划推进工作座谈会召开
- 2025年全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会议在潍坊召开
- 守护黄河生态绿,济南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队十年再出发
- 习近平会见澳门社会各界代表人士
- (图解)《关于更高起点建设生态强省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福建篇章的实施方案》
- 李强同越南总理范明政共同出席越南在重庆设立总领馆换文仪式
- 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
- 习近平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法制网 huanbao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