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变更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1年5月6日起,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下同)出本省利用业务采取线上备案方式,不再接受邮寄备案材料。转移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简称固废管理系统)填写备案信息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1,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的通知》(鲁环函〔2020〕329号)同时废止。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本通告内容告知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督促其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备案申请后,将依法向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 联系方式: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 (0531)87299097 附件: 1.备案材料目录 2.系统操作流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3日 |
原文链接:http://gfc.sdein.gov.cn/trhjgl/202110/t20211026_3757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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