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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请推荐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专家库专家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5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拟组建本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和鉴别专家库。请你单位结合《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和《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3)中的相关要求,每个单位推荐不超过2名专家委员会成员和若干名专家库专家(推荐的专家委员会成员自动成为专家库专家)。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填写好的推荐专家信息表(格式见附件1)书面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王涛

  电 话:021-23117405

  传 真:021-63555919

  邮 箱:seebtrc@163.com

  

  联系人:上海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陈小亮

  电 话:021-24011517

  传 真:021-64828161

  邮 箱:seebtrc@163.com

  

  附件:1.推荐专家信息表

  2.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3.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1

  

  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推荐专家信息表

  

  推荐类别: □专家委员会成员 □专家库专家

  一、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是否在职


  当前职务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二、专业信息

  毕业院校


  最高学历


  所学专业


  最高学位


  工作领域或

  研究方向


  专业工作年限


  技术职称


  评定时间


  从业经历

  (简要介绍与固废危废鉴别相关的工作经历、研究成果、项目等)

  三、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和《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0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委会)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市专委会由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或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遴选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解聘。

  (三)专家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市专委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退出市专委会。

  (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

  第六条 市专委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本市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培训等指导工作。

  (二)依据《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评估对本市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出具异议评估意见。

  (三)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市专委会每年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专家委员在开展市专委会承担的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上海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由其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在市专委会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鉴别专委会及市专委会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

  (二)针对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开展形式审查。

  (三)协助市专委会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工作、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复核、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综合评价等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建本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专家库由环境、石化、化工、冶金、材料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正常参加市专委会组织的工作,并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可通过专家委员推荐或自主申请,征得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市专委会遴选后加入专家库。市专委会动态开展专家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每三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市专委会予以清退出专家库。

  (三)专家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库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经市专委会同意后,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参加市专委会组织的鉴别报告异议评估、鉴别单位评价和鉴别报告复核、为市专委会提供咨询等。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在开展市专委会委托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开展工作,独立、客观提出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对异议评估相关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透露评估信息或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五)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接受市专委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3

  

  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市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进行评估的工作。

  二、评估程序

  异议评估程序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估和报告复核公开,详见图2。

  三、形式审查

  市专委会收到异议评估申请后,首先由市专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开展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市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不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将审查意见反馈异议提出方。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开展技术评估。异议形式审查期间,被异议方可向市专委会提交有关异议的说明材料,作为秘书处开展异议形式审查的支撑材料。以下情形不属于市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

  (一)针对市专委会异议评估意见的异议。

  (二)支撑材料不完整的异议。

  (三)其他不属于市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异议。

  形式审查在异议评估申请提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别报告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均从第10个工作日起计)。

  四、技术评估

  (一)技术评估分为初步评估和专家委员会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评估两个阶段。根据异议内容,鉴别对象错误、鉴别采样不规范等不需要初步评估的,可直接开展审议会评估。需要初步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确定初步评估方式。

  (二)初步评估包括专家会议评估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

  需要开展专家会议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异议和鉴别报告内容,结合专业需求,选取不少于5 名专家(至少有1 名专家委员,其余从专家库中选择)组成专家组,开展专家会议评估,形成专家会议评估意见。

  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检测)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告知鉴别委托方开展补充调查(检测);如确有必要,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补充调查(检测)。根据补充调查(检测)结果,形成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

  (三)初步评估意见[包括专家会议评估意见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需经审议会评估。审议会由不少于3 名专家委员组成。审议会对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可以直接作出判断的,出具该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的评估意见。对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无法直接判断的,专家委员会向鉴别委托方反馈。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应再次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五、报告复核公开

  异议评估意见反馈给鉴别委托方和异议提出方后,鉴别委托方将根据该评估意见修改完善的鉴别报告和评估意见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经秘书处复核无误后向全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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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

  

相关附件 关于商请推荐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专家库专家的函.pdf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103/hbzhywpt1112/20211214/ded01d2e9b514cb6b5abbecbeba173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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