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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前瞻性,切实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2020〕1233号)有关规定,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和重点

  坚持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重点支持沿黄河流域工业园区(开发区)低碳创建。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低碳发展规划,符合本通知确定的申报原则和申报重点。

  (二)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单位无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

  (四)前期工作已完备可以实施的项目(已完成前期方案、规划、设计(或可行性论证)、土地、环评等审批的事项)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五)申报项目内容具体明确,并有详细的预算方案。单个项目申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以园区为单位不得超过1000万元。

  (六)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存在实施成效差、效益不显著以及超过2年未支持的情形,将调出项目库。

  三、支持方式

  2021年专项资金采取以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项目实施。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必须是已完工且竣工期不超一年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当地发展规划。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申请报告,并在上报纸质申报文件上盖章确认。涉及申报工业园区低碳项目的详见附件编制大纲,其他类型项目参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项目库的通知》(内环办〔2020〕90号)。

  (三)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可尽快实施的有关立项审批文件、减碳效益评估结果、预算明细表、项目申报绩效目标表以及单位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五、申报程序与审批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对已支持过的项目申报单位,需结合以往项目完工和绩效情况进行严格初审,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必要性负责,将审核结果一同随文报送,具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2020〕1233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六、其他要求

  加强项目申报管理,强化推荐单位项目审核主体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利益输送。项目申报材料采取电子与纸质同时报送方式,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电子材料以光盘形式报送并发送至指定邮箱,一式两份,一份报自治区财政厅,一份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务必于2020年12月14日前按上述要求上报。

  

  

  联 系 人:杨 帆(生态环境厅) 田福利(财政厅)

  联系电话:0471-4632145 0471-4192976

  电子邮箱:nmgsthjtqhc@126.com

  

  附件:1.工业园区(开发区)低碳创建项目申请报告(实施

  方案)编制大纲

  2.2020年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项目库入

  库项目汇总表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stbh2021/ydqhbh/202103/t20210324_1218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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