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延安医院 津市环罚字〔2021〕112号
发布时间:2022-05-25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12号
天津延安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04722953524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雅士道45号
法定代表人:韩淑燕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正在营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有一台用于疾病诊断,型号为F30-IIF型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属Ⅲ类射线装置)。经调查,该台X射线机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2日共计拍片1284张,其中111张涉及收费,共计违法所得九千九百九十元。你单位未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经审议,我局维持处罚意见。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九千九百九十元;
3.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ZWGK4828/ZFXXGK8438/FDZDGK27/XZCFQZXZCFXX7581/202112/t20211221_5756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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