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能信热电等容量替代民生热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4-15来源: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热能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9FCRFR2E)上报的由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能信热电等容量替代民生热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锅炉烟气经高效除尘脱硫脱硝处理后由210米高烟囱排放,不设烟气旁路,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浓度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表1标准及超低排放要求(烟尘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氨逃逸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河南省通用行业绩效分级涉锅炉企业排放限值;燃油启动锅炉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燃油锅炉排放限值;储煤、输煤系统及灰库、渣仓、石灰石料仓等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袋式除尘器,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河南省通用行业绩效分级涉锅炉企业排放限值。
2. 废水。化学废水、脱硫废水、含煤废水、含油废水分别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循环冷却排污水与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 噪声。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冷却塔设置消声、隔音装置,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4.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设全密闭暂存库(仓),一般固体废弃物临时贮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逃逸、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部门联网。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配套的铁路专用线、中水输水管线、供热管网等工程应与本项目同步建成投运;等容量替代的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现有电厂、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坑口电厂、南阳普光电力有限公司蒲山电厂相应容量机组需在本项目投运前关停到位。
(七)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颗粒物57.6297吨/年,二氧化硫323.8393吨/年,氮氧化物462.2699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3637吨/年,化学需氧量23.016吨/年,氨氮2.3016吨/年;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二氧化硫119.1393吨/年、氮氧化物157.6799吨/年、氨氮1.0716吨/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从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许昌宏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襄城县金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襄城县豪贝莱陶瓷有限公司、许昌市家得福陶瓷有限公司、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关停削减量中倍量替代,氨氮从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削减量中等量替代。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2年4月1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thjt.henan.gov.cn/2022/04-12/2430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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