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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800万平方光伏轻质基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3-11来源: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9G3CGX9W)上报的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800万平方光伏轻质基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厅集体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玻璃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进行建设,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玻璃熔窑烟气、深加工有机废气以及物料输送、配料、破碎等工序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等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及玻璃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要求。

  2.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外排废水满足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 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弃物临时堆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清单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21.04吨/年,二氧化硫35.18吨/年,氮氧化物175.51吨/年,VOCs17.217吨/年,由襄城县创意陶瓷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关停和襄城县萬祥挂车生产有限公司提升治理实施区域倍量替代;废水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COD12.75吨/年,氨氮0.975吨/年,由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等量替代。项目投运前应确保区域污染物替代措施落实到位方可投产运营。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2年3月7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thjt.henan.gov.cn/2022/03-08/2410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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