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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三举措做实做深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发布时间:2022-02-18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问题,招远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全面排查,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2件,达成磋商协议14份,进行司法确认3件,案值共计817.0246万元,上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8.9009万元,案件数量和办案规范性居烟台各区市首位。

  一是深入学习,创新突破。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相继发布最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认真学习各类文件精神,从工作程序、评估技术等方面稳扎稳打,突破工作难点,创新在烟台市范围内率先建立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项账户,便于生态损害赔偿损害资金的收缴,办理的烟台市首例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赋予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探索出具有我市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道路”。

  二是领导重视,加强协作。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工作,需要全市相关单位以及各相关科室的共同努力。招远市领导重视,强化调度,不等不靠,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范围、责任主体、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据可循,坚持依法推进、主动出击、大胆探索,紧紧抓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这个核心,对已发生的生态损害案件及早开展磋商谈判,确保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形成以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攻坚克难顺利完成各项生态环境损害工作。

  三是规范程序,强化沟通。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程序,完善磋商方案,不仅要生态环境部门参与,更要强化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联动,磋商会议邀请检察院、属地镇街办等相关部门参与,促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尽快承担赔偿责任,早日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同时倒逼守法经营成为常态。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下一步,招远市将继续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能力,继续加强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确保案件应赔尽赔,为我市生态环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gsdt/202202/t20220208_3854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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