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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首次“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活动

发布时间:2021-11-28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通知》(济环字[2021]69号)要求,11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市法院联合举办首次“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活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二级调研员郑智勇,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孟克非同志,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刘继英庭长,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固体处、总量处、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参加,到访企业有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以及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同志介绍了“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建立有关情况。到访企业结合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固体废物利用、在线监测系统维护、排污许可制执行等方面的疑难问题,现场提问,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现场予以解答。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二级调研员郑智勇表示,“企业环保法律日”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提升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企业排污主体责任,是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助力生态济南建设的有力手段。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与市生态环境局协调配合,共同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孟克非同志强调,“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建立,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审判机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更好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法治为民、推动党史教育活动走深走实的具体举措。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实施程序,完善相关处室的回应机制和水平,要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工作责任制结合起来,对企业的问题及需求要认真对待,用好“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这一制度平台,增加互信共识,争取理解支持,必要时,可以主动上门,不断创新制度实施的形式,提升法治为民服务水平。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gsdt/202111/t20211126_3782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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