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未全面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发布时间:2021-08-20来源: 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中,存在未规范填写超声波检验灵敏度校验原始记录,伪造、篡改超声波检验灵敏度校验原始记录及违规修改不规范原始记录等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和华北站重要情况通报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根据《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拟对你公司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如要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管丽
电话:(010)65646905
传真:(010)65646901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8月18日
抄送:上海电气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8月18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5/202108/t20210820_858465.html
政策法规
- 习近平会见澳门社会各界代表人士
- (图解)《关于更高起点建设生态强省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福建篇章的实施方案》
- 李强同越南总理范明政共同出席越南在重庆设立总领馆换文仪式
- 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
- 习近平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 【图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一图读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 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美丽北京建设 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
- 一图读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一图读懂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