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双阳区实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21-08-18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8月12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与某采油厂成功磋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793.04元,赔偿义务人自愿履行赔偿责任。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双阳区实施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20年5月12日,接到某采油厂作业区昌10井组2C1-5井管线漏失、对周边土壤造成损害的报告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指导工作人员对2C1-5井管线漏点进行堵漏作业,使用防渗塑料袋对泄漏的含油污水进行回收,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受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委派,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对该采油厂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双阳区分局邀请专家对污染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损害后果进行科学评估,委托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专家意见书,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
磋商会上,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整改期限和修复要求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磋商,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应邀派人到场指导。该采油厂委托代理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将按照协议要求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表示会积极整改,举一反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实施,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今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将不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继续以高压态势打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督促责任主体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真正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wzx/qshb/202108/t20210816_8184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