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执法更有“温度”!德州市公布生态环境违法免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12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各分局执法大队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充分利用“两微”平台,主动公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情况。今年1至7月份,全市公开行政处罚案件561件,免罚案件143件。为更好规范执法工作,发挥典型案件宣传及警示作用,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拓展案例应用,组织案例汇编,以此营造良好执法守法环境。
典型案例1 危险废物标识不规范免罚案
执法人员在对某禽肉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因该行为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进行了改正,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附件1序号4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同时,对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将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规范设置。该加工厂立行立改,已整改完成。
案件启示
1、在该案中,企业违法行为虽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长此以往,会导致环境管理上的漏洞,存在隐患。作为执法者,要提前做好企业帮扶工作,或者根据检查情况,给予免罚或者轻罚,既能让企业意识到该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又能在环境遭到破坏前予以制止。
2 、执法过程中,作为执法人员,应当注意执法态度,合情合理合法地与企业进行交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该案例中,企业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企业负责人不清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标准,并非故意,且该行为并未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向企业指出问题,还向企业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在环境管理中容易存在的隐患,让企业既能意识到该行为带来的后果,也能感受到行政执法的“温度”。
典型案例2 一台焊烟净化器未使用免于处罚案
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焊接工序正常生产,工人正在焊接、打磨,有一台焊机正在使用,焊烟净化器未使用,焊烟无组织排放。该企业焊烟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现场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适用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给予免于处罚。
案件启示
企业在发现自身错误后,积极主动整改,消除了污染,本着对企业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行实施《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给予该企业免于处罚。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gsdt/202108/t20210810_3694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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