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生态环境局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应急管理制度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1-07-24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2021年以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决执行最严格排放标准、最严格管控措施、最严厉处罚力度,根据主要流域污染地图和“查、测、溯”等“四个清单”,持续强化涉水企业排查监管,监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提升应对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
2021年3月3日,公主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发现,吉林省龙华薯业有限公司废水防渗池出现裂缝,导致池内部分融化的雪水渗出。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依据环境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封堵,及时处置排出的废水,并对池体进行全面排查,消除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对沟渠进行部分封堵,仍有少量废水在冰雪融化后进入河道。针对上述情况,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经调查核实,认定吉林省龙华薯业有限公司存在储存生产废水的防渗池出现裂缝,在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情况下,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相关规定,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完善有关应急措施,依法对其罚款2万元。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强化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推进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是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必要保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履行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责任,切实强化预警和应急机制,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明确企业环境应急“事前防范、事中落实、事后应对”的全过程职责定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wzx/qshb/202107/t20210721_8148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