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制度文件
发布时间:2021-05-07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活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随后,生态环境部又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
为碳达峰、碳中和打基础 数据准确是重点 《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适用的对象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 根据《指南》,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核查的内容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等。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8个步骤。 《指南》提出,技术工作组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等支撑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初步确认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的符合情况,识别现场核查重点,提出现场核查时间、需访问的人员、需观察的设施、设备或操作以及需查阅的支撑文件等现场核查要求。现场核查组可采用查、问、看、验等方法开展工作。 这意味着,排放数据上报的准确性是《指南》的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数据准确,《指南》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比如,在进行核查后,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进行申诉并复核,复核结论还应公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可以对核查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这等于是在保险之上再加保险,进一步确保了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的质量。”张昕介绍说。 “公开透明是《指南》的另一个亮点。”张昕告诉记者,根据《指南》,核查结论、核查工作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情况等都要公开。“实际上就是把核查工作放在阳光下了,防止篡改数据和权力寻租,确保了核查的公平性、可靠性。” 此外,《指南》也为其他高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打下基础。“生态环境部可能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碳排放数据管理技术规范,最后形成一个技术规范体系。”张昕说。 各地积极推进碳排放核查 3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报送与核查工作,并要求率先参与碳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的发电企业于2021年4月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报送企业碳排放数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6月前完成发电企业核查。其他暂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企业数据报送和核查完成时间分配延后至2021年9月和12月。 各地方正在积极推进碳排放核查相关工作。 在安徽省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近期举办的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培训会上,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列入省级和市级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完成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核算报告,同时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 2020年、2021年,浙江省连续两年将碳交易纳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项目。其中,2021年的项目要求完成全省(除宁波外)10个设区市约330家碳交易纳入企业核查、约350家非碳交易纳入企业核查,并完成约350家企业复查的工作,整个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200万元。 内容来源:中国环境
原文链接:https://sthjt.shanxi.gov.cn/html/hbbyw/20210429/107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