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12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月3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了我省《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六大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决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决定》从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力度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等七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司法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深化改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强化法律监督的重大举措,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还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单位在公益诉讼中的工作及发挥的作用做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取查阅行政执法卷宗、收集证据材料等调查核实工作;要认真研究落实检察建议,及时整改、按期回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
《决定》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重点围绕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协作配合、履职情况、工作质效、规范运行等情况,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公信力。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原文链接:https://sthjt.shanxi.gov.cn/html/snxw/20210411/106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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