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7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2019年我局发布了《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在相关管理部门、重点使用单位等共同努力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20年底,本市已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共计7万余台,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试行办法》有效期将于2021年4月30日届满。为继续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工作,我局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印发的《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是保持申报登记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和延续性;二是衔接生态环境部相关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制度;三是强化属地管理部门管理要求;四是对管理流程作进一步细化完善。
二、 主要内容 (一) 本次修订申报登记范围有何变化?本次修订,申报登记范围最大的变化是《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将场内车辆纳入了申报登记范围,并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不纳入本办法申报登记范围,避免交叉管理。
(二)机械已在外省申领了设别标志要不要再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在外省市完成申报登记并申领识别标志,所用人仅将机械移动到本市使用,不发生所有人变更的,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免于申报登记。
(三)机械转让怎么申报?机械所有人转让,按市内转让和转出市外有不同的操作:市内转让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信息变更;转出本市的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转出登记。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机械发动机改装的管理要求,仅适用于国1及以下无机械环保代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对改装发动机的排放要求做了规定。改装完成后,机械所有者需申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机械排放检测,检测合格后,可申报换发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
(五)机械报废或停用怎么处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停用的,机械所有者应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交回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办理注销登记。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023/20210406/17a79de92d0443139571551a46eb8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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