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5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管控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合计5000吨(含)以上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为报告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现将本市2020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规定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扎实做好碳排放控制工作。
一、重点碳排放单位
2020年度全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共859家,具体如下:
(一)既有重点碳排放单位(序号1-810)。应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关规定报送2020年度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并完成碳排放履约工作。
(二)2020年度新增重点碳排放单位(序号811-839)。需报送2016-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2020年度核查报告并完成碳排放履约工作。
(三)航空及其他交通运输单位(序号840-859)。序号第840-851为在京注册的航空公司,需报送2020年度固定设施及航空器碳排放报告;序号第852-859为运输企业,需报送2016-2020年度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碳排放报告,为下一年度履约做准备。
二、一般报告单位
一般报告单位共570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
下一步,我们将发布年度碳市场工作通知,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明确本市2021年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等安排,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21年3月19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 胡永锋、孙大利、徐天金,孙粉,联系电话:89152396、89152400、68450090)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hbjfw/10958386/index.html
政策法规
- 2025年全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会议在潍坊召开
- 守护黄河生态绿,济南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队十年再出发
- 习近平会见澳门社会各界代表人士
- (图解)《关于更高起点建设生态强省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福建篇章的实施方案》
- 李强同越南总理范明政共同出席越南在重庆设立总领馆换文仪式
- 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
- 习近平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 【图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一图读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 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美丽北京建设 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