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1-03-13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各排污单位:
2017年以来,在各排污单位积极参与配合下,我省圆满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任务。谨此,向你们表示诚挚敬意和衷心感谢!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使全省排污单位按证排污,履行好各项责任和义务,现将有关要求温馨提示如下:
一、关于依法领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关于按证排污。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关于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关于排污登记。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五、关于监督检查。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六、关于按期整改。《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七、关于法律责任。排污单位未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条例》宣贯,设立服务热线,帮扶指导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建设山青、水绿、天蓝、土净的美丽山西而努力!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19日
排污许可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单位 | 联系电话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 0351-6371158 |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 0351-3089963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0351-2366009 |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 0352-7982058 |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 0349-2150394 |
朔州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0349-8852667 |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 0350-3122692 |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0350-3093328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 0358-8229301 |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0358-8487510 |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 0353-2032215 |
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0353-2291080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 0354-3029550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 0355-2024217 |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0355-2035015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0356-2031770 |
晋城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0356-2218286 |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 0357-2223125 |
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0357-2105087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 0359-2628228 |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0359-2059230 |
原文链接:https://sthjt.shanxi.gov.cn/html/snxw/20210220/1057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