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0〕97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9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分级审批规定”)于2019年6月以渝环〔2019〕121号文件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
按照国家关于环评改革最新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了修订调整。
二、主要内容
对比渝环〔2019〕121号文件,本次作出修订14处。其中,涉及审批权限下放6处(燃气发电火电站,新建二类通用机场,新建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项目,化学肥料除外的其他肥料制造项目,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化工项目),上收5处(扩建运输机场、扩建高速公路、专业电镀园区(集中加工区)内的新建电镀项目、煤炭加工(炼焦、电石)以及区县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调整说法3处(根据《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将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调整为“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将“炼铁炼钢(单纯技术改造除外)”调整为“炼铁炼钢(单纯技术改造除外),铁合金冶炼”,“有色冶炼”调整为“有色金属冶炼及有色金属矿采选”。
三、意义
《通知》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原文链接:http://sthjj.cq.gov.cn/zwgk_249/zcjd/202009/t20200928_7923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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