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数据修约补遗能免除人工监测的法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07-31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孙贵东
案情
“监测设备故障,未开展人工监测”拟处罚
近日, 某生态环境局在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发生故障期间,未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及排污可许可证制度有关要求开展人工监测,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A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要求不予处罚。理由是在线设备发生故障后已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备并说明了情况,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17)进行了数据修约,履行了法定责任,因此不应处罚。
点评
应该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
笔者认为,该不予处罚的理由站不住脚,事实上是试图以履行了在线数据修约、补遗责任为其不履行人工监测责任找借口。
A公司虽然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17)进行了数据修约。但根据《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A公司仅仅是按照“达标排放判断方法”有关要求,对在线设备故障期间的监测数据进行了补遗,但未按照“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等法律、法规也对企业在线设备故障后,开展人工监测并保留人工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
因此,A公司以已履行在线数据修约、补遗责任为由要求免除相关责任的请求,无论是在技术规范层面还是法律法规上都没有依据,不能予以采纳。
延伸
“违规”“违技”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并不少见
很多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绝非仅仅是法律法规适用准确的问题,还有一个更加基础的工作那就是标准技术规范适用准确、正确的问题。
目前为数不少的环保案件不是因为法律法规适用错误被撤销或败诉,而是因为使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等技术规范不正确。
违法往往是由于“违规”、“违技”——违反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导致的。如果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把握得不够全面深入细致准确,认定违法就无从谈起,面对当事人的各种诉求与理由就会显得“迷茫”“骑墙”,或者在执法中无形中“违规”、“违技”犯了“前提性”、“底盘性”错误导致案件被撤销。
6月2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环保典型案例——总磷超标罚款10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
最终,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因未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采样要求开展监测,导致该案被撤销。
该案中,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适用的法律没有错误,问题出在技术规范标准的使用上,这很值得执法人员深思。
作者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hbsdxw/202007/t20200731_3179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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