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活性炭需及时有效回收
发布时间:2020-07-28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活性炭可以有效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中的各种“疑难杂症”,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中。但涂装行业和化工行业的吸附挥发性有机物后的废活性炭是危险废物,目前的监管机制不利于废活性炭的及时收集和有效贮存。废活性炭的安全处置工作成为摆在企业目前的难题,也带来很大的环境安全隐患。
目前,只有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方可从事废活性炭的收集,不少小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量少、更换频次多,如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个标准喷漆房,其配套治理设施活性炭的装填量大约0.4立方米,约400小时更换一次。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一般都是大型企业,不可能随叫随到,造成不少企业的废活性炭堆积一年,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才上门回收一次。
不少企业吸附失效的活性炭往往没有密封贮存,自然暴露在空气中,被吸附的有害物会再次释放出来,造成二次空气污染。如果防渗、防扬散等贮存条件不好,极易造成水和土壤的二次污染。
此外,小微企业在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打交道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据一些企业反映的情况,仅签个废活性炭的回收合同就要支付数千元,回收处置费用为1万元/吨,未来处置费用还要上涨。
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可试行废活性炭收集经营许可制度,有效防止二次污染问题、减轻危险废物监管压力,并为小微企业解困。
吸附挥发性有机物饱和后的废活性炭,犹如沙漏,不停地向空气释放吸附其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可以说,这种废活性炭在企业每多待一天,就多一天的环境危害和隐患。试行废活性炭收集经营许可,可打通管理机制瓶颈,将激发市场力量,形成活性炭分散使用、统一回收的有效机制。持有废活性炭收集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将新鲜活性炭送上门,更换后,立即将废活性炭密封并回收移送到本企业符合危险废物贮存的场所贮存,将有效防止对大气、水和土壤造成二次污染。
同时,废活性炭的及时有效回收将减轻危险废物监管压力。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活性炭吸附设备日益增加,在有限的监管力量下,如何对多点分布的废活性炭这一危险废物进行有效监管,成为摆在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目前的一道难题。试行废活性炭收集经营许可,对废活性炭的贮存场所由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可实现对废活性炭的有效监管。
此外,试行废活性炭收集经营许可,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废活性炭收集经营,可以解决生产经营过于集中、僧多粥少问题,促进从业单位改善服务质量,为小微企业排忧解难。
原文链接:http://hbepb.hebei.gov.cn/hbyd/hjsp/202007/t20200724_99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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