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28来源: 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湛江分公司19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中海油湛函〔2020〕10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WS16-1-20(d)、WS16-1-21(d)、WS16-1-22(d)、WS16-1-23(d)、WS22-6-1(d)、WS22-6-2(d)、WZ11-1-A16H1、WZ11-1-A24H1、WZ11-2-B4H2、WZ11-2-B8、WZ12-1-B29S2、WZ11-4N-A4S1、WZ12-1-B2H1、WZ12-2-B42、WZ12-2-B43、WZ12-2-B44、WZ12-2-B45等17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1%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同意你公司WC9-3-B4和WC19-1-A12H1等2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20年5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005/t20200521_780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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