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28来源: 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BY16-2-1(d)、BY16-2-2(d)、BY28-1-1(d)、BY28-1-2(d)、LH28-1-2(d)、LH28-3-1(d)、LH34-6-2(d)、LH34-6-3(d)、PY34-1-4(d)等9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20年7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007/t20200724_791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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