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2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一、文件制定背景
我市有大量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其分布广、企业数量多,单个企业危废产生量小,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小微企业难以兼顾,而且收运成本较高。小微企业、区县环保部门均建议设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场所,为小微企业和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提供收集及贮存服务。
2019年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提出在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典型危险废物服务类别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重庆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渝无废组〔2019〕1号)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的《重庆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2018-2022年)》,提出进一步完善收集网络,解决小微企业及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收运难问题。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试点目的。
为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现有危险废物收集体系,逐步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体系初步建立;到2022年,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全覆盖、利用处置全覆盖,确保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二)试点单位和范围。
支持辖区内尚未设立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含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尚未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小微企业和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参与试点工作意愿较强的区县(含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自愿申请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
鼓励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收集站点,作为园区基础配套设施;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具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或者参与建设收集站点;鼓励现有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转运站点提升改造建设收集站点。一个区县(自治县)设置一个收集贮存试点单位。
(三)试点申报。
1.有意愿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区县(自治县)于2020年3月19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20日前公布试点区县名单。
2.试点区县于2020年4月20日前组织完成试点单位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辖区内确定一家具备一定的场地条件、有相应设施设备、有从事环保工作相关工作经验、有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人员的单位,确定试点开展收集试点工作,确定的试点单位情况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3.试点单位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设施环评、排污许可等相关事项,并及时将申报试点经营许可所需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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