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
发布时间:2020-06-17来源: 本网作者:佚名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今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和稻谷为标准品,国家公布的小麦、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是1.12元/斤、1.27元/斤、1.3元/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斤0.02元掌握。
《预案》强调: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31日。在上述执行时间内,根据新粮上市和市场监测情况实行分区域、分批次收购,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每天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情况,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启动;也就是说“执行时间”不等于“启动收购时间”。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下发通知,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预案》表示: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有一套程序,即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谁主张、谁推荐,新增国有、国有控股和非国有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现存有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国有、国有控股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具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授权的管理部门推荐,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的委托收储库点由其上级管理企业推荐。由中储粮直属库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一起对推荐库点及相关材料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企业一旦被确定为委托收储库点,就需按国家收购政策规定,承担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所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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