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7种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
发布时间:2020-05-09来源: 作者:
山西省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印发《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明确对7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对7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有条件限制的。”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经调查认定行政相对人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整改,相对人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再予以罚款处罚。
记者在目录清单中发现,对这7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均列明了不予处罚的条件和标准。如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不予处罚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两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一类污染物除外);二是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过1小时,且每小时排气量不足500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小于0.5吨。而且还充分考虑了企业主观恶性程度。如“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明确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如果属非主观故意,能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且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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