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文要求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 严防各种形式偷运
发布时间:2020-03-16来源: 作者:
3月16日,交通运输部在官网发布通知,要求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等途径偷运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自然繁殖陆生野生动物
3月16日上午,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交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以其他目的需要运输的野生动物,应当依照《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交通部在对通知的解读文件中强调,鉴于野生动物运输也是运输管理的对象,属于限运、禁运物品的范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运人、托运人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运输的要求。在具体野生动物运输过程中,法律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依法提交有关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准运的相关证件等,承运人依法进行查验检查后方能承运。
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运输野生动物
交通部要求,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
在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凭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时,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持有或者附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以及检疫证明等,未依法取得上述证明证件的,承运人一律不得承运。
其中,道路货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零担货物受理抽检抽查制度,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登记,严格实施托运物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运输野生动物。水路运输经营者要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非法运输及谎报瞒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发现非法托运野生动物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
交通部在通知中明确提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检查查验中发现违禁运输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执法监管力度
在执法监管方面,通知提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时,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运输活动。不得运输发生动物疫病的动物产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管理体制,加强联合执法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
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抽检抽查、登记、验视等工作。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野生动物运输相关规定,在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同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进行移交,并积极配合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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