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8来源: 作者: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业部决定在农产品生产供应量较大的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省先行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自我管理、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我承诺农产品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种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建立合格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的有效办法。
会议强调,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从五个方面扎实做好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一是全国试行,聚焦重点品种、重点主体和重点问题,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取得明显成果。二是细化试行方案,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建立主体名录,广泛宣传发动。三是分级分层开展大培训,确保掌握合格证内涵要义和开具要求。四是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办法。五是强化日常检查,严格执法监管,开展网格化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等行为,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
会议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定信心,积极作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条件保障,建立考核机制,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努力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近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仍然存在。为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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